10月9日晚间,杭州高新发布公告称,此前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规案已调查完毕,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公司及多名相关责任人被处罚。
据《告知书》披露,杭州高新涉嫌违规的事实主要集中在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以及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共同借款情况两大方面。而违规手法上,杭州高新时任董事长高长虹多次私自借出杭州高新公章,并通过签订贷款合同、私自将上市公司承兑汇票用于还款担保等方式,使公司出现多重信息披露违规。
据查证,在2018年2月份至2019年7月份期间,高长虹通过杭州高新向供应商支付采购款并间接划转至高长虹控制的企业或其债权人等方式占用公司资金。2019年3月22日,高长虹私自借出杭州高新公章,并以杭州高新名义与黄素凤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3000万元。杭州高新认可黄素凤将上述借款通过上海中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色)账户划出,并授权黄素凤将上述款项划付至时为杭州高新控股股东且由高长虹控制的高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兴集团)。当日,上海中色分三笔各1000万元划款至高兴集团账户。
此外,被证监会查出的公司违规事项还包括高长虹私自将杭州高新1202.81万元承兑汇票交给宋成栋作为还款担保等事项。对于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共同借款事项,杭州高新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18年、2019年相关定期报告中如实披露。
“对外担保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产生负债,而公司的负债情况是投资者判断股票投资价值的主要因素之一。上市公司存在违规担保,将使上市公司以及中小投资者面临巨大的风险,正因如此,违规担保是监管部门重点打击领域,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遭遇这种‘黑天鹅’时,可依据《证券法》85条之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赔偿部分损失。”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公告看,公司时任董事长多次私自借出公章,造成这些非关联性经营占款等违规行为的发生,也说明公司的内部控制存在问题。
《告知书》显示,鉴于公司的上述行为,对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高长虹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对缪勇刚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楼永富、蒋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此外,由于高长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拟决定对高长虹采取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对此,王智斌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目前来看,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11月7日期间买入杭州高新且截至2019年11月7日持股的投资者,可向杭州高新及直接责任人员提起民事索赔诉讼,要求上市公司及直接责任人赔偿部分损失。不过,根据新规,本案诉讼时效有可能于11月6日届满,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需要关注诉讼时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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