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晶晶 王丽娟“如今,灵活就业形式正逐步被更多行业采纳与推行,成为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
”江西省委党校副教授、江西省知联会副秘书长涂颖清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伴随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传统主流的就业方式被打破,大部分人认为,只要“有活干、有钱赚”就算就业和找到了“工作”。
越来越多的人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实现灵活就业。
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数字经济蓬勃发展,激发了更多市场,使得高度契合数字平台企业用工需求的灵活就业形态迅速发展,进而催生出诸多新型的灵活就业岗位。
数据显示,2021年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共享经济规模达到36881亿元,以灵活就业为主的共享经济服务提供人员达8400万人。
灵活就业者群体具有显著的“灵活”“零散”“流动”特征,特殊社会属性使其具备了就业“蓄水池”与社会“稳定器”的独特功能,与此同时,也使其表现出极强的脆弱性。
对此,涂颖清认为,一方面,由于灵活就业者普遍处于企业外部生产的环节之中,在“合作”关系中与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直是争论的焦点,现行劳动法对灵活就业者的适用性还有待甄别。
另一方面,灵活就业者群体规模的扩大对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也提出了新的挑战。
在这个群体中,全职从事灵活就业的劳动者比例日益增长,可靠的社会保障成为他们最关心的问题。
“我们要从短期、中期、长期三方面来保障灵活就业者权益。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公共管理与人力资源研究所公共管理研究室主任王伟进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短期看,要创新社会保险供给模式,通过政府、平台和相关主体合理承担责任,保障灵活就业者的社会保障权益,尤其要提升工伤保险覆盖率。
从中期看,要针对灵活就业人群建立工会等组织中介,通过集体协商机制保障其权益,提升灵活就业者的话语权,使平台与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更加平等。
从长期看,要完善法律体系,规范平台权力,保障劳动者尤其是零工权益,让劳动法律法规与时俱进,适应数字社会和新就业形态发展的需要。
涂颖清认为,针对灵活就业者现实中遇到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制度层面来补充完善。
深化对灵活就业者的收入分配保障机制。
要加大对相关行业、企业,尤其是平台企业的穿透式监管力度,了解平台企业运营的规律性,压实平台方的责任,针对性完善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精准规范行业秩序。
政府监管由最初聚焦反垄断、产品质量等经济监管领域转向兜底性社会监管,使平台企业真正履行社会保障义务,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注重发挥第二次、第三次分配的综合协调作用,提升灵活就业者的收入水平,为他们的发展提供坚实物质基础;建设更为灵活、便捷的保险体系,明确切实可行的各方主体在保险支出中的责任与分配比例,有效激发灵活就业者自身的参保意愿;鼓励和支持地方立法的先行先试,由点及面地推广先进经验,不断补充完善相关法律支持体系;加强跨部门协同,合理推动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提高对灵活就业者的公共服务水平。
灵活就业的主体依然集中于劳动密集型产业,要合理规划产业结构布局,为广大年轻人实现灵活就业预留足够空间;党和政府要在公共服务建设中发挥引领作用,协调各方主体,尤其发挥基层社区对他们的精准整合与精准服务,通过建立驿站等创新举措,增强群体之间的交流和信息分享,让他们找到归属感;创新社会保障方式,用平台型社会保障解决平台经济的社保难题,跟上并适应新兴业态的发展趋势。
政府部门应积极主动创新社会保障方式以保障新兴业态从业者的基本权益,要把更多关于灵活就业者的因素纳入统计范围,围绕这一群体的劳动权益与社会保障两大核心关切,精准制定灵活有效的公共政策,促进各社会阶层实现包容性发展。
加强对灵活就业者的舆论引导。
规范利益表达机制,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听取相关利益诉求,扩展其政治参与渠道,使得表达有门路、诉求有回应;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引领作用,推动社会大众形成对他们的情感认同,如加强用人单位以及灵活就业人员进行技能提升培训活动,对于灵活就业人员中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评审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等政策的宣传,引导提升社会的关注度、容纳度。
鉴于目前社会保障仍是非强制性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是否参保。
对此,政府部门应加强宣传,引导灵活就业者作出更加理性地参加社会保障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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